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26日-2025年10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89220156; Email:2595805860@qq.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年产7万台高端智能液压动力系统及核心部件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南、鹏鼎路西 |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在现有厂房内实施,新增立式加工中心、数控车床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达到新增年产7万台高端智能液压动力系统及核心部件的生产规模。 | 江苏方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1、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脱脂清洗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隔油+调节+气浮+化学沉淀,处理能力:200m3/d)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南厂区氮化热处理废气(氨)经管道收集至自带燃烧装置处理,碳氢清洗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淬火油烟(颗粒物)经自带滤网过滤后经集气罩收集,上述经收集或预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改造后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合并后依托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浸渗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上磁瓦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106)排放;油箱注塑、拼接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101)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DA004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DA008、DA106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DA101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执行表3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依托北厂区1座30m2危废暂存间、南厂区1座50m2危废暂存间和南厂区现有2座80m2一般工业固废仓库。本项目的油渣(HW08)、废脱脂槽液(HW17)、废固化槽液(HW06)、水洗废液(HW06)、废油桶(HW08)、废包装桶(HW49)、废液压油(HW08)、废活性炭(HW49)、浓缩液(HW09)、废滤芯(HW49)、废含油抹布(HW49)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钢材、废铝、废塑料、废漆包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外售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仍以南厂区1#~4#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以北厂区1#、2#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